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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8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三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市三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8072号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桐梓林。法定代表人:曾宏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周培,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三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三中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华清。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三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三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5元,减半收取1857.50元,由原告四川高威新潮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蒲海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