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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5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与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144号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吉恒街8号吉恒生活小区1-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236016666M。主要负责人:李伟民,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垚、翟一鸣,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北延长路建设局公用事业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111410731D。法定代表人:李育生。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与被告朔州市市政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45元,合计8762元,由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销售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