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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赖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9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xx,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第10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玉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赖xx驾驶粤A×××××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本市海珠区建基路东往南方向左转弯机动车道右转进入东晓路时,遇被害人曾某意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沿建基路非机动车道驶入路口,因赖xx违反驾驶机动车规范要求,未按所需行进方向的导向车道驶入路口,致其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右前角碰撞被害人曾某意身体及无牌自行车左侧,造成被害人曾某意倒地并被碾压当场死亡(经鉴定,曾某意符合腹部损伤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赖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xx在现场等候处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赖xx赔偿了被害人曾某意家属人民币50000元,通过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包括丧葬费等人身损害费用人民币8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赖xx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赖xx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赖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赖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袁庆波黄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