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朱义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30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建宁县濉溪镇民主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2363-7。负责人官旭虹,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明春,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建宁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朱义才,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执行人池小平,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执行人孔花容,女,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建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宁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淑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