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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和平万利音乐会所、李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76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少年庭。被执行人永安市和平万利音乐会所,经营场所:永安市新西路166号八角楼一、二层。注册号:350481600186465。被执行人李平,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魏长梅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和平万利音乐会所、李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永安市和平万利音乐会所、李平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少年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魏长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257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257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肖 懿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晴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