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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2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珍、刘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珍,刘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049号之一复议申请人XX珍。被申请人刘桂芳。原告刘桂芳与被告XX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赣0403民初204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被告XX珍不服,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XX珍复议称:XX珍与案外人胡祥林于2013年1月29日在九江市浔阳区公证处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将位于九江市督府巷6号17栋409室房屋抵押给胡祥林,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并办理了公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此后XX珍陆续又向胡祥林借款4次,并约定上述借款与元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书、房屋他项权证、共同还款申明,同意抵押申明、自愿搬迁申明及借款借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综上借款累计已达560000元,因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规定,申请撤销对其在九江银行大中路支行账号为72×××24账户资金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银行大中路支行账号为72×××24账户内资金为被告XX珍名下财产,原告刘桂芳申请财产保全予以冻结并无不当,本院冻结该账户资金2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珍的复议请求。审判长 钟 蕾审判员 詹 擘审判员 王犁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楚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