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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明蜀屏诉云南城投兴坤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蜀屏,云南城投兴坤房地产开发公司,昆明欣荣物业服务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478号原告:明蜀屏,男,1936年1月27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云南城投兴坤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鲁逸荣。第三人:昆明欣荣物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向东。原告明蜀屏与被告云南城投兴坤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昆明欣荣物业服务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被告云南城投兴坤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云南城投兴坤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争议解决方式”已明确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原告与被告的该约定,该案应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且原被告双方关于仲裁的约定并没有违反仲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故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蜀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玲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