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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邹光木与甘肃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有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光木,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有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744号原告:邹光木,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5村一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景,职务不详。被告:姜有财,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邹光木与被告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姜有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立案。原告邹光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邹光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永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光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