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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小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2刑初1276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槐,又名王小怀,男,1976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沁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胜利、王建强、被告人王小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王小槐酒后驾驶豫H×××××号白色小型轿车,沿沁阳市太行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行大道与覃怀路交叉路口时,被沁阳市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小槐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9.28mg/100m1。到案后,被告人王小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酒精呼气结果单、犯罪嫌疑人王小槐抽血登记、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到案证明、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刘某、郝某、杨应宾、张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小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鉴于王小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王小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起止日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樊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