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6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驰、余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驰,余敏,陈企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713号请执行人陈幼萍,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艳公寓*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2********。被执行人陈驰,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余敏,女,1954年2月14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陈企远,男,1947年3月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陈幼萍与被执行人陈驰、余敏、陈企远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幼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驰、余敏、陈企远给付2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股权,被执行人余敏、陈企远有退休工资卡。申请人陈幼萍和被执行人余敏达成和解协议:冻结余敏的工资卡,陈企远的退休工资用作被执行人的生活费。本院已冻结余敏的工资卡。目前无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陈幼萍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并要求不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17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静杰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赵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适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