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郝超、王连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超,王连波,刘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974号申请人:郝超,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王连波,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素梅,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超与被执行人王连波、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1、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4840元。以上已执行0元,未执行20484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车辆管理所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4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