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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金成申请执行申振浩、金明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成,申振浩,金明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周金成,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申振浩,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金明善,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朝鲜族,朝鲜族中学校长,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周金成申请执行申振浩、金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767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周金成于2017年8月23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周金成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恢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立军审判员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宇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