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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吴雄诉被告罗高聪第三人四川嘉诚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雄,罗高聪,四川嘉诚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3566号之一 原告吴雄 被告罗高聪 第三人四川嘉诚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楠。 本院在审理纠原告吴雄与被告罗高聪,第三人四川嘉诚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纷一案中,原告吴雄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罗高聪,第三人四川嘉诚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雄撤回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       含       菡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智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