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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白文建与上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建,上蔡县公安局,白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123号原告白文建,男,汉族,2000年4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白秀霞,女,汉族,1993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双印,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徐伟元,上蔡县公安局民警。第三人白国民,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建诉被告上蔡县公安局作出的上公(东岸)刑罚决字(2017)104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现原告白文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文建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