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冉雪阳卢佳林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佳林,冉雪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刑初12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佳林,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6月4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田来全,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冉雪阳,男,1997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6月4日被捉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延肖,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7]1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佳林、冉雪阳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速裁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下旬,被告人卢佳林通过探探和微信聊天软件接到购毒人员胡某某求购毒品的请求后,便将胡某某求购毒品并可以从中赚取差价的事宜告诉被告人冉雪阳,被告人卢佳林、冉雪阳共谋由冉雪阳提供向上家购买毒品的毒资,由卢佳林联系买卖事宜,获利后二人平分。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卢佳林、冉雪阳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后由冉雪阳随身携带,并于同日15时许来到重庆市渝北区xx轻轨站xx号出口处附近,以1500元的价格将2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36克)贩卖给胡某某,交易完成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卢佳林、冉雪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佳林、冉雪阳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3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卢佳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冉雪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卢佳林、冉雪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佳林、冉雪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卢佳林的辩护人提出卢佳林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冉雪阳的辩护人提出冉雪阳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佳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冉雪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罚金已预缴)。三、对涉案毒品1.36克及供犯罪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一部MEIZU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寒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