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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肖X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肖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20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肖X,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肖X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京0118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提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但存款不足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肖X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晓芳审判员  李兴红审判员  席引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