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蒋福银与衡阳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堂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银,衡阳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堂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215号申请人:蒋福银,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衡阳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堂义。被申请人张堂义,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申请人蒋福银诉被申请人衡阳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堂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福银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蒋福银提供了其所有的湘D006**号大众牌小轿车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和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蒋福银所有的湘D006**号车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