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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皖西路城投大厦。被执行人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合诚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姚李镇;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液压流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户胡镇;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精密液压件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户胡街道;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振邺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户胡镇工业区;安徽蓝博旺机械集团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寿县炎刘镇炎合路;安徽蓝博旺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高镇村;吕青堂,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专科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户胡街道1035号;陈栋,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专科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0号4栋310;张海,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户胡街道东街;陈占勇,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专科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霍邱县河口镇人民街道1-091号;舒和梅,女,1978年5月5日出生,初中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霍邱县乌龙镇乌龙街道1120号;汤丽,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初中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高镇村;刘蕾,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初中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南店村东洼组;支道敏,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初中毕业,其他商业工作人员,住安徽省霍邱县户胡镇洪山村支庄组。本院在执行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郭向东人民陪审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