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2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禹光荣与彭文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光荣,彭文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992号原告:禹光荣,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现住贵州省惠水县。被告:彭文涛,男,199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现住贵州省长顺县。原告禹光荣诉被告彭文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禹光荣负担。审判员 姜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兴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