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邵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3487号原告:邵某。委托代理人:李祥龙,宝应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