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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天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天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02民初300号原告: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葛村路9号民旖大厦B座1403号。法定代表人: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天生,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原告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公司)诉被告李天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同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天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同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等相关费用637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11月,被告入住收房,但没有履行业主的义务,不按时交付物业费。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欠物业费4562.6元,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欠维修资金760.4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欠垃圾费292.5元,2015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18日欠水费及公摊758.8元,共计欠费6374.3元,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作书面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诉讼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系金港国际3栋2单元601号房的业主,2007年11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治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乙方缴纳费用时间: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费用;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48元/㎡;电梯运行费按30元/月·户;公用水、电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乙方按建筑面积分摊;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7.5元;乙方在房屋交付使用时开始向甲方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0.1元收取。另查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4562.6元,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维修资金760.4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垃圾费292.5元,2015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18日水费及公摊758.8元,共计6374.3元。本院认为,原告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资质的企业,其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履行提供合理物业服务的义务,被告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未及时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4562.6元,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维修资金760.4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垃圾费292.5元,2015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18日水费及公摊758.8元,共计6374.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天生向原告南宁同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4562.6元,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维修资金760.4元,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垃圾费292.5元,2015年4月18日至2016年12月18日水费及公摊758.8元,共计6374.3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天生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费50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毅飞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