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康玖才与吴宗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玖才,吴宗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51号原告:康玖才,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吴宗满,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站北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78138Q(1-1)。负责人:刘玲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玖才诉被告吴宗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玖才撤回对被告吴宗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龙子湖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玖才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