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刑更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叶宁宗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宁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494号罪犯叶宁宗,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钟家庄监狱五监区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1)甬宁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宁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叶宁宗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钟家庄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带病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考核分累计20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叶宁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宁宗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2年10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杨波审判员 邹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