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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执恢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支行、韦达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支行,韦达江,岑美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恢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支行,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大桥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90099200-9。法定代表人韦善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韦达江,男,壮族,无业,住所地天峨县。被执行人岑美连,女,汉族,无业,住所地天峨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达江、岑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峨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被告)韦达江、岑美连向申请执行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支行归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18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76.00元,两项共计42597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尚余借款本息147856.52元(本息计付截至2017年7月4日)、案件受理费7576.00元未付,两项共计155432.52元。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桂1222执恢24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19日在淘宝网天峨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拍卖被执行人韦达江位于天峨县六排镇建设巷003号的房产一处(土地证号:峨国用(2011)第2**号、房屋产权证号:峨房权证天峨字第××号)。其后,被执行人韦达江、岑美连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峨县支行支付本息人民币149107.45元(其中还款本金为147472.19元,罚息为1424.69元),并支付了案件受理费7576.00元、本案执行费500.00元以及拍卖评估费6000.00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余下义务完毕,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7)桂1222执恢2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韦达江位于天峨县六排镇建设巷003号的房产的查封。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5)峨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汉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图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