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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2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毅、覃应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毅,覃应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2578号申请人:黄毅,男,壮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覃应立,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广西横县。申请人黄毅与被申请人覃应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覃应立所有的位于广西横县陶圩镇永乐路152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横国用(2015)00022645号〕以人民币3904**元为限进行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出具编号为:11427003900279821472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黄毅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3904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财产保全合计390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覃应立名下位于广西横县陶圩镇永乐路152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横国用(2015)00022645号〕以人民币3904**元为限进行查封。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覃应立管理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若为银行存款,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则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472元,由申请人黄毅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平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