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洪武与刘成业、裴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武,刘成业,裴卫卫,李福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617号原告李洪武,男,1956年1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成业,男,1982年3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裴卫卫,女,1982年9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福俊,男,1977年9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审理原告李洪武与被告刘成业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成业、裴卫卫、李福俊的银行存款3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