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段培信、郭联治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培信,郭联治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1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培信,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原村民委员会委员、主任,住曹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被告人郭联治,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会计,住曹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在分别担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原村主任、村会计期间,于2010年初,利用二人协助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办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收入评估、民主评议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各自家属李玉林、张付娥的名义伪造农村低保户。自2010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一季度,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以李玉林、张付娥的名义共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9860元,其中被告人段培信得款24120元,被告人郭联治得款25740元,所得款项均被二被告人用于其生活开支。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于2017年4月10日分别退出赃款24120元、25740元。公诉机关依据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98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均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在分别担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期间,于2010年初,利用协助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办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收入评估、民主评议等项工作的职务之便,明知各自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自2010年第一季度至2016年第一季度,各自分别以妻子李玉林、张付娥名义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49860元,被告人段培信得赃款24120元,被告人郭联治得赃款25740元。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退出全部涉案赃款。2017年5月16日,经曹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被告人郭联治主动到曹县人民检察院庄寨检察室,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李玉林证言。证明自己不知道自家是否享受低保,丈夫段培信曾交给自己一张银行卡,自己支取了卡内的钱。(2)张付娥证言。证明丈夫郭联治在多年前曾交给自己一张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卡,自己只去了卡内的钱。(3)张守礼证言。证明自己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每年的低保工作会议都由郭联治参加,自己和段培信商定享受低保人员的名单,确定后先公示,后填表,由郭联治统一报到民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把低保��存入低保人员的账户上。两三年前,自己曾发现低保花名册上有郭联治和段培信家人的名字,自己便告知郭联治他们不符合低保条件,并让他们赶紧撤掉。经辨认张付娥和李玉林的低保申请材料上,“张守礼”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4)段兴朋证言。证明2010年6月至2014年12月,自己任庄寨镇段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员,2014年12月至今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村在办理农村低保工作时的程序是根据庄寨镇人民政府分配的低保名额领取申请指标,由农户申请,然后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和包村干部入户进行调查,管区书记、包村干部及本村两委成员和部分群众代表对被调查户进行评议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最后对没有异议的低保申请户由镇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上报曹县民政局。段培信和郭联治的家庭条件都不错,不符��享受低保政策的条件,自己也没有见过他们提交相关申请表。经辨认张付娥和李玉林的低保申请材料上,“段胜朋”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5)段培彬证言。证明自己参与过几次低保评议工作,经辨认张付娥和李玉林的低保申请材料,材料中“段培彬”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自己也没有参加过对张付娥和李玉林的低保评议工作。(6)陈二问证言。证明自己于2008年11月至今担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段培信、郭联治两家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经辨认张付娥和李玉林的低保申请材料,材料中“陈二问”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7)付守振证言。证明段培信、郭联治两家不符合低保条件,另外国家有规定,村干部及家属名下不允许办理低保。(8)���红霞证言。证明自己于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包村干部。段培信、郭联治家中收入不符合低保人员条件,二人家属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签的。(9)臧艳玲证言。证明自己于2008年8月担任庄寨镇段集行政村包村干部。经辨认农村低保收入家庭入户调查表中对张付娥的调查材料,该表格上“臧艳玲”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自己也没有对她进行过调查。(10)张留春证言。证明段培信、郭联治两家不符合低保条件,另外国家有规定,村干部及家属名下不允许办理低保。这两家审批材料上的签名都不是自己所签。(11)靳爱锁证言。证明2014年对低保户重新建立档案,其中包含李玉林、张付娥的两份申请表。2.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的出生日期及家庭住址等情况。(2)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及中国共产党曹县庄寨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段培信于1983年8月至2014年12月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兼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郭联治于1987年2月至今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会计。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均系中共党员。(3)《曹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山东省财政厅及山东省民政厅联合出具的《关于下达2013年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菏泽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下达低保五保户免费电量款补助资金的通知》、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证明农村低保户的摸底、核算评估、批准、确认农村低保户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4)曹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证明李玉林、张付娥申请农村低保审批的相关材料。(5)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农村低保花名册。该花名册上记载了李玉林、张付娥的信息及每年度领取低保金的数额。(6)曹县庄寨镇民政办出具的低保执行标准证明。证明2010年每人每季度金额为195元,2011年每人每季度金额为225元,2012年每人每季度金额为240元,2013年每人每季度金额为285元,2014年每人每季度金额为360元,2015年每人每季度金额为420元,2016年每人每季度金额为450元。(7)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李玉林名下存入低保款共计24120元;张付娥名下存入低保款共计25740元。(8)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贪污一案,由曹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自行发现。2017年3月21日,曹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庄寨镇段集行政村段培信家中将其带至办公区进行询问,同日将郭联治电话通知到庄寨镇检察室,随后让其到曹县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进行询问。经询问,段培信、郭联治均承认二人在分别担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会计期间,于2010年二三月份,利用协助庄寨镇人民政府办理本村农村低保对象的收入评估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职务之便,以各自家属李玉林、张付娥的名义伪造农村低保对象申请、收入调查、民主评议等材料,将二人申报为农村低保户,套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款的犯罪事实。(9)曹县公安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未发现被告人段培信、郭���治违法犯罪记录。(10)曹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财政专用现金缴款单。证明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分别退出赃款24120元、25740元,共计49860元,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扣押并上交曹县财政局。3.被告人供述(1)段培信供述。供认自己于1986年至2014年12月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守礼任村党支部书记,郭联治任村民委员会会计,陈二问、段兴鹏等人任村民委员会委员,主要负责协助庄寨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土地调整、低保、粮食直补、养老保险、新农合等。自己任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农村低保户工作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会计郭联治参加,他领取会议精神后,自己和张守礼、郭联治共同确定低保名单,待人员���定后,在本村公示、填表,然后由郭联治统一上报至庄寨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2010年,段集行政村上报低保户后,还剩余几个名额,自己和郭联治单独在一起时提出把这几个低保名额留下,上报在二人的家人名下。郭联治表示同意。自己将妻子李玉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郭联治,郭联治的低保也是以他妻子的名义办理的,由郭联治把自己和郭联治及其他村民的低保资料一起上报至庄寨镇民政部门,上级审核通过后,低保款打入各自的银行卡上。自2010年至2016年第一季度,自己一直领取低保款,后来被取消。自己和郭联治的家庭都不符合申领低保的条件。这么多年,存入李玉林银行卡中的低保款共计24120元。(2)郭联治供述。供认自己于1986年3月至今任曹县庄寨镇段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干部,历任计划生育专职主任、村委委员、治安��任,2005年至今任村民委员会委员兼会计。张守礼任村党支部书记,段培信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陈二问任计划生育专职主任。镇人民政府召开低保工作会议时,一般由自己参加,然后传达会议精神,并通知村民,由困难群众申请,并由群众代表评议,再由党支部书记和包村干部、管区书记签字,组织好材料后由自己统一上报至曹县庄寨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孤寡老人和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一般都可以申领低保。2010年一天,段集行政村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填表后,还剩下低保名额。自己和段培信商议,因工资低,趁这个机会办理低保作为收入。二人瞒着村党支部书记分别在各自妻子的名下办理了低保,自己在妻子名下报了5个低保,段培信把李玉林的身份证提供给自己后,由自己填表,然后和其他低保户的材料一起上报至庄寨镇民政部门。上级审核后统一为低保户办了银行卡,自己逐户发给他们,并将段培信的银行卡交给了他。2014年,自己和段培信享受低保的事被张守礼发现了,他批评了自己。自己和段培信商量每家上报两个人,这样不容易被发现,自己便将人员改为每家各上报两人。因庄寨镇人民政府多次开会强调村干部家人名下不允许享受低保,2016年,自己和段培信把低保取消了。根据银行交易明细,自2011年至2016年,自己以张付娥的名义领取低保款共计25740元。上列证据,相互印证一致,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各自自愿预交罚金1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以欺骗手段套取农村居民最��生活保障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段培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郭联治被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二人主动退出涉案全部赃款并预交罚金,本院均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培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郭联治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预交,于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段培信、郭联治所退赃款四万九千八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于判决生效后由曹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竑朴人民陪审员 于盛楠人民陪审员 邓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