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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秀和与林亚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和,林亚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杨秀和,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所湖北省恩施市。被执行人:林亚彩,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秀和与被执行人林亚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执行申请人杨秀和支付本金人民币25589.4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亚彩受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亚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丽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