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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德洋与费明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2094号原告:王德洋,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费明非,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王德洋诉被告费明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洋、被告费明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9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费明非以做树木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和2017年5月16日两次从王德洋处借款9000元,双方约定近期归还。费明非分别出具了两张借条给王德洋收执。后费明非因索要借款无果,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费明非辩称,这是赌博款,其实际上只借了王德洋5000元,4000元的借条是借款5000元的利息钱。其已经分两次给过王德洋800元和12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费明非出具借条一张交王德洋收执,该借条上载明:今借到人民币伍仟元整。在借条下方载明:本人因收树急需周转资金,此伍仟元愿意按每天肆拾元费用付(5天一结息)。费明非签字确认。2017年5月16日,费明非出具借条一张交王德洋收执,该借条载明:借到人民币肆仟元整。后王德洋因索要借款无果引发本案诉讼。诉讼中,王德洋自认费明非已按照约定每天利息40元支付利息800元至2017年5月4日。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王德洋提供的借条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费明非向王德洋借款,有费明非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费明非应当在借款人王德洋催要时及时偿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费明前辩称借款系赌博款,且其中4000元的借条系借款5000元产生的利息。王德洋对此不予认可,费明非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明加以证明,现费明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借条上未注明是利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故费明非向王德洋借款的数额应认定为9000元。费明非辩称借款系赌博款,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王德洋自认费明非已按照约定支付利息800元,但因双方约定的利息已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5000元按照月利率3%自借款之日至2017年5月4日的利息计算为150元,超出规定的650元应在本金中予以扣除,故费明非应偿还王德洋的借款数额为8350元。费明前辩称除王德洋自认的800元外,其另外偿还了1200元,因未提供任何证据,王德洋对此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费明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王德洋借款8350元;二、驳回原告王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费明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帅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具人偿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保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于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