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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恩平市罗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恩人社监字,恩平市罗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408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法定代表人:吴先进,局长。委托代理人:莫林锋、卢海鹏,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恩平市罗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法定代表人:冯润笑。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恩人社监字〔2016〕第127-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8000元。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恩平市罗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照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恩人社监字〔2016〕第127-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将改正的情况报送恩平市劳动监察大队,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听证告知程序,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恩平市罗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恩平市罗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按《劳动保障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恩人社监字〔2016〕第127-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罚款8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