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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宗煜乾与被告金昌乐客多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某,金昌乐客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922号原告:宗某某,男,汉族,生于2008年1月16日,住本区金汇里**栋3口*****号,身份证号6203022008********。法定代理人:宗雷,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6日,住址同上,系宗某某父亲。被告:金昌乐客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川区新华西路6号天彩购物中心负一楼。法定代表人:陶会彬,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亚维,女,汉族,系该公司河西分公司总经理,住本区。原告宗煜乾与被告金昌乐客多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宗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