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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明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250号被执行人徐明野,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执行徐明野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明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70000元罚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厉建鹏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