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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保华与任世飞、任士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保华,任世飞,任士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700号原告:夏保华,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任世飞,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任士涛,男,198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槐荫区经七纬八路585号。负责人:于成强,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军分区招待所临街楼。负责人:侯朝红,经理。原告夏保华与被告任世飞、任士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夏保华因预进行庭下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保华承担。审判员  王洪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