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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郁松与朱卫东、谭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郁松,朱卫东,谭金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611号申请执行人:范郁松,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朱卫东,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谭金路,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范郁松与朱卫东、谭金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卫东、谭金路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卫东、谭金路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成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