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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黎清宪与中山市云强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清宪,中山市云强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62号原告:黎清宪,男,汉族,住,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云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益辉二路。法定代表人:张强。原告黎清宪与被告中山市云强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黎清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黎清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清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黎清宪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黎 妙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