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黎清宪与中山市云强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清宪,中山市云强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62号原告:黎清宪,男,汉族,住,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云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益辉二路。法定代表人:张强。原告黎清宪与被告中山市云强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黎清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黎清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清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黎清宪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黎 妙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