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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辖终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玲、范红伟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玲,范红伟,亳州市鼎宏农产品冷藏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辖终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玲,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红伟,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鼎宏农产品冷藏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东2公里307省道路北。法定代表人:董传胜,总经理。上诉人李玲因与被上诉人范红伟、亳州市鼎宏农产品冷藏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1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玲上诉称,1、本案是借贷质押与保管合同纠纷。根据原审原告范红伟所述事实表明,三方并非单一的借贷关系,而是因借贷质押及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根据三方达成的《仓单质押担保贷款三方合作协议》第十条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向甲方(范红伟)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审依据范红伟、李玲和安徽悦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不当。2、上诉人作为债务人并非逾期还款,而是债务履行期间被上诉人依法占有的质押物因发生火灾致使灭失并由此引发了诉讼,该质押物的价值远高于被上诉人范红伟的借款本金,上诉人已就扣除范红伟借款后货物的余额部分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范红伟二审辩称,原裁定正确,请求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过《仓单质押担保贷款三方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审原告范红伟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本案原审原告范红伟主要基于与原审被告李玲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提起的诉讼,根据原审原告范红伟的起诉请求、理由和依据,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不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得情况下,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范红伟、李玲与居间人安徽悦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向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悦享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合肥高新区,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据此确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管辖。至于鼎宏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属于实体审查范畴,非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内容。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青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孙礼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