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行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海林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行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海林,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上诉人王海林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行初68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海林上诉称:本案属行政诉讼立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海林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王海林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