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黎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黎金敏,朱鹏,黎细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81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477。负责人:黄新根,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黎金敏,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樟树市人,家住宜春市樟树市。被申请人:朱鹏,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家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黎细金,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樟树市人,家住宜春市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黎金敏、朱鹏、黎细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黎金敏所有的赣C×××××宝马汽车,冻结被申请人黎金敏、朱鹏、黎细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该行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黎金敏所有的宝马牌赣C×××××汽车;冻结被申请人黎金敏、朱鹏、黎细金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易晓莲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袁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