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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黎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黎金敏,朱鹏,黎细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81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4920006477。负责人:黄新根,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黎金敏,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樟树市人,家住宜春市樟树市。被申请人:朱鹏,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新余市渝水区人,家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黎细金,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樟树市人,家住宜春市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黎金敏、朱鹏、黎细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黎金敏所有的赣C×××××宝马汽车,冻结被申请人黎金敏、朱鹏、黎细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该行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黎金敏所有的宝马牌赣C×××××汽车;冻结被申请人黎金敏、朱鹏、黎细金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易晓莲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袁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伟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