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执33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兆华、周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华,周娟,周新,周敏敏,周敏杰,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3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兆华,1957年8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周娟,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周新,198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周敏敏,1988年5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周敏杰,1991年10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张华,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5)鱼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在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谷亭支行的存款30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新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