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振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179号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迎春委华亿居大卖场。法定代表人:许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良,该单位员工。被告:高振军,男,汉族,1949年12月18日生,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春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