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廷伦与王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廷伦,王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212号原告:胡廷伦,女性,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科,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胡廷伦与王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廷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延伦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延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延伦负担。审判员 吴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