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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8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胡廷伦与王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廷伦,王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212号原告:胡廷伦,女性,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科,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胡廷伦与王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廷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延伦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延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延伦负担。审判员  吴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