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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3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守业与赵志善、穆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守业,赵志善,穆树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3152号之一原告:于守业,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赵志善,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博兴县。被告:穆树芹,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77号。原告于守业诉被告赵志善、穆树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于守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所有的鲁M×××××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所有的鲁M×××××号车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为50000元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爱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龙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