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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曲阳县国土资源局、高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曲阳县国土资源局,高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34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山东路632号。法定代表人许树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瑞,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申请执行人曲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曲政国土执罚[2016]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晓林镇中佐村村东土地建石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曲政国土执罚[2016]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93.80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93.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处以违法占用的1393.80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罚款共计41814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93.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故申请强制执行该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图及照片、地类认定、规划图、现状图、案件调查报告、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缴款书、退还证明、催告书等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作出的曲政国土执罚[2016]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曲阳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曲政国土执罚[2016]第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93.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曲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亚玲审判员  葛照博审判员  牛惠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