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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吉英、唐定禹、蒋玉珍、唐强、唐湘婷与被执行人唐澜、唐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吉英,唐定禹,蒋玉珍,唐强,唐湘婷,唐澜,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054号申请人杨吉英。申请人唐定禹。申请人蒋玉珍。申请人唐强。申请人唐湘婷。被执行人唐澜。被执行人唐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吉英、唐定禹、蒋玉珍、唐强、唐湘婷与被执行人唐澜、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川01民终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巷的房屋、位于锦江区的房屋以及车位,上述房产申请人已在诉讼过程中予以保全,因上述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伟审判员 伍宏山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