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健华劳动再就业服务中心与辛双利、邢春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健华劳动再就业服务中心,辛双利,邢春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5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健华劳动再就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西大营中央街南满达路西华园小区*号楼*号车库。法定代表人:陈玉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国,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辛双利,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邢春森,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以上二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健华劳动再就业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辛双利、邢春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健华劳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立军审 判 员 李美荣代理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