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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朋玲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394号被执行人王朋玲,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龙江县。王朋玲危险驾驶罪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8日将案件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朋玲应交纳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朋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六三农场营业所的账户存款956元,因找不到王朋玲,剩余44元不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39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