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振明与许少波、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明,徐少波,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9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振明,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少波,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明与被执行人许少波、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