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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玲君与徐沛林、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玲君,徐沛林,赖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58号原告:蔡玲君,女,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再辉,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沛林,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赖海燕,女,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蔡玲君为与被告徐沛林、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起诉,并请求判令被告徐沛林、赖海燕立即归还原告蔡玲君借款本金235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原告蔡玲君对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嘉丽阳光苑2幢1单元3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玲君的委托代理人张再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沛林、赖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原告蔡玲君(甲方)提供被告徐沛林、赖海燕(乙方)个人循环贷款,额度2350000元,循环借款期限24个月,从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68%。按月结算利息,即乙方应在借款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提前支付当月利息。如乙方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则应自逾期之日起就未归还借款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或按月利率2.1%计算,两者以高者为准。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及时足额支付利息,则利息自应付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当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沛林、赖海燕自愿将坐落在西城街道南苑社区嘉丽阳光苑2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为本案原告的债权提供2500000元的抵押担保。原、被告双方在台州市××区房地产管理处办���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同日,原告汇入被告徐沛林银行账户借款本金2350000元。原、被告又签订了《借款合同变更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原合同中的借款期限变更为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9月24日止。之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24日,剩余本息未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沛林、赖海燕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蔡玲君借款本金23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原告蔡玲君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徐沛林、赖海燕名下的坐落��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嘉丽阳光苑2幢1单元3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32元,减半收取14116,由被告徐沛林、赖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鑫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蒙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