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延茹与徐志兰、冷广利、李美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延茹,徐志兰,冷广利,李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5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石延茹,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徐志兰,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冷广利,男,1983年5月3日出生,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美玲,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住龙井市。因被执行人徐志兰、冷广利、李美玲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延茹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龙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徐志兰的银行存款18200元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志兰、冷广利、李美玲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志兰、冷广利、李美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徐志兰、冷广利、李美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恢41号执行案件对(2011)龙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