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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郝键秀申请宣告公民张某某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键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2民特3号申请人:郝键秀,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现住兴隆县。申请人郝键秀申请宣告公民张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郝键秀称,请求宣告张某某死亡。事实和理由:张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因琐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特此提出申请。经查:下落不明人张某某,女,1964年2月12日生,系申请人郝键秀的母亲。张某某于2012年3月31日因琐事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2年4月20日向兴隆县公安局孤山子派出所报案。申请人郝键秀申请宣告张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某自2012年3月31日离家出走,至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时止,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本院受理该案后发出了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一年的公告期间又已届满,张某某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作为其子女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伟 来自